各二级学院、五年制高职贯通培养中职学校:
为扎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修订)》(技术学院学发〔2017〕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拟开展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充认定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未入我校2025-2026学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但近期由于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含五年制高职贯通培养“高职段”学生)。
二、认定类型
根据学生家庭人均年收入、家庭消费支出、家庭遭遇突发变故等情况,参照青岛市各区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财力状况等因素,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分特殊困难和一般困难两个档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
三、认定条件
(一)无力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
5.重点困境儿童;
6.烈士子女;
7.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8.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二)参照以下所列情形,有其他难以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的情况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城镇户口,父母双失业,或父母一方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基本费用(包括学生学习、生活基本费用)支出,或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的;
2.父母务农,有两名及以上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或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四、认定流程
(一)实行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各二级学院、各五年制高职贯通培养中职学校分别成立认定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二级学院领导、五年制高职贯通培养中职学校校级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班主任)或中职学校学生处工作负责人、高职段学生专职管理人员等为成员,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二级学院、本中职学校的认定工作。
3.以各年级各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辅导员或高职段学生专职管理人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其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一般不少于本年级本专业(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本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二)严格按照“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的程序组织进行
1.学生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复印件材料。
2.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评议,并将结果报认定工作小组。评议时,应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参照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特殊困难的认定条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和在校表现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做好评议记录。
3.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确定名单和类型后,应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困难认定相关材料于3月30日(星期一)前报送学工部。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各五年制高职贯通培养中职学校参照上述流程及要求,审核、认定后,应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高职段学生材料报送至对口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审核整理后于3月30日(星期一)前一并报送学工部。(在填写使用附件时,各五年制高职贯通培养中职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将出现“二级学院”的地方改成中职学校名称即可。)
五、材料报送
1.《申请表》及困难证明材料一式两份,一份交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一份二级学院留存。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表》(附件2)电子版发学工部邮箱;纸版交学工部(厚德楼213)。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评议会议记录》(模板见附件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评审会议记录》(模板见附件4)一式一份,由认定组长签字,加盖二级学院公章后纸版交学工部(厚德楼213)。
4.各中职学校《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评审会议记录》原件留存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表》电子版和纸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评审会议记录》纸版复印件报相关二级学院,由相关二级学院整理后统一报学工部。
5.每份学生的材料排列按照《申请表》、证明材料的顺序用胶水将左上角黏贴在一起。学生申请材料排列顺序按照各二级学院、各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表》顺序排列。
六、工作要求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精准的原则,经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后入库备查。认定结果作为学生申请或学校推荐获得各类资助的依据。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制度,规范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请各二级学院、各中职学校加强沟通,中职学校在认定过程中有不明事宜请及时联系相关二级学院,同时请二级学院加强对中职学校的工作指导,确保认定工作顺利开展,所提交材料符合学院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
(四)为确保将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内,辅导员、高职段学生专职管理人员应认真查阅每位学生档案,深入到学生中了解情况,动员每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报认定材料,确保每位应入库的学生尽入库。
(五)各二级学院、各五年制高职贯通培养中职学校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加强学生的感恩和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对认定结果应及时做出调整。
(六)学校每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复查,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核实认定结果。辅导员、高职段学生专职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到学生当中,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学习等方面情况。
(七)对于谎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经核实,学校有权更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中原认定结果或取消对其的各种资助,并根据具体情况和要求,收回已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有“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形之一者;
2.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违规违纪处分者;
3.隐瞒不报本人及其家庭有其他经济来源,或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受助者;
4.因各种原因休学或退学及自费出国者;
5.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好转,可以保障本人学习、生活费用但未主动告知学校者;
6.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者。
(八)各二级学院、各五年制高职贯通培养中职学校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档案和诚信档案,并将其作为学生获得各项资助的重要依据。
(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学生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全院师生的广泛监督,建立问责机制,对于违规认定进行问责。
附件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表
附件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民主评议会议记录
附件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评审会议记录